| 索引号: | 4311250003/2024-00698 | 分类: | |
| 发文机关: | 优米体育足球司法局 | 发文日期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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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永政复决字〔2024〕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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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决定书
申请人:周**。
被申请人:优米体育足球工伤保险服务中心。
第三人:优米体育足球审计局
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《关于不予支付周**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说明》以及第三人2024年2月1日作出的《关于周**同志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》,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,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、第三人送达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》、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、证据材料等证据材料。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。因案情复杂,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。现该案经书面审查,已复议终结。
复议请求: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48134.04元。
申请人称:
申请人(已经领取退休待遇)属于优米体育足球审计局聘用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,受第三人指派参加2023年5月19日“中国美 劳动美 贯彻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”全县职工系列文体竞赛活动中受伤。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《工伤认定决定书》(江永人社工认字〔2023〕093号)予以认定为工伤,2023年12月8日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《初次(复查)鉴定结论书》,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。但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互相推诿,一直未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。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《关于不予支付周**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说明》,2024年2月1日第三人作出的《关于周**同志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》。
被申请人称:
申请人不符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条件。周**,2019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于2019年6月份办理退休手续,2019年7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。2019年9月将7-9月养老金实拨到账。经核实,周**适用《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》(湘人社规〔2022〕40号)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。
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。
经审理查明:
申请人于2019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于2019年6月份办理退休手续,2019年7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。申请人退休后,优米体育足球审计局立即聘用其负责审计项目业务工作,并签订了用工合同,期间第三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直至2023年6月。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受优米体育足球审计局指派参加“中国美,劳动美,贯彻二十大,奋进新征程”全县职工系列文体竞赛活动,申请人在活动中受伤。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下达《工伤认定决定书》(江永人社工认字〔2023〕093号)予以认定为工伤,2023年12月8日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劳动能力《初次(复查)鉴定结论书》,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。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《关于不予支付周**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说明》,认为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,2024年2月1日第三人作出的《关于周**同志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》,认为申请人应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。
以上事实,有申请人提供的《行政复议申请书》、《工伤待遇申请表》等证据资料;被申请人提供的《答复书》及证据清单、领取退休金情况等证据材料证实。
本复议机关认为: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由被申请人支付还是由第三人支付。
第一,根据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29号)第二条第二款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,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,应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。对该条款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进行理解,从该条款文字表述上看,重点在于“已缴纳工伤保险费”,且“项目参保等方式”并不仅仅包含项目参保方式。在本案中,申请人虽是退休职工,但返聘后第三人一直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(至工伤时共47个月),被申请人亦一直接收了原告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,事实上接受了其参保,该收费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,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二,工伤保险对单位及职工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。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,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,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,是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立法目的。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。社会保险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,依法管理工伤保险基金,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。本案中,第三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,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受到工伤后,以其虽缴纳了工伤保险,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,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,有违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。申请人和第三人因为对工伤保险的信赖,未对工作中的风险保障作出其他安排,在遭受损害后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,有违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。
综上所述,申请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,应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相应工伤待遇。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伤待遇由第三人承担,依据不足,适用法律错误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,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:
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核定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,并在法定期限内支付。
如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,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,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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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5月27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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